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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实施

发布时间:2010年01月15日

       新修订的《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0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昨天上午,深圳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在市民中心举行宣传贯彻《条例》动员会暨新闻发布会。在昨天的新闻发布会上,市人大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市公安局消防局等单位负责人详细解读了新《条例》。

 
    《条例》首次将单位或个人的消防违法信息与信用挂钩,将信用惩戒作为惩戒消防违法行为的杀伤武器。《条例》规定,单位或个人存在严重消防违法行为,经公安消防机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通知有关机构将该单位或个人的违法信息录入企业或者个人信用征信系统。被录入信用征信系统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承接政府投资项目,不得参加政府采购;不得享受本市有关优惠政策。已经享有优惠政策的,应当予以终止。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得受理其在经营方面的评优评先申请,不得授予其荣誉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