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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已于近日发布实施

发布时间:2009年11月25日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已获中央批准,并于七月二十九日向社会发布实施。该意见是最高人民法院“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课题研究成果,课题组自2007年开展研究工作,我会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曹阳作为课题组成员参与了其中由中物协承担的子课题“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改革项目”的研究。

         在《意见》中,最高院首次明确了“行业调解组织”的法律地位,积极鼓励并支持行业协会建立健全调解相关矛盾纠纷的职能和机制,《意见》第二部分促进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发展中规定“调解、裁决或者依法作出的其他处理具有法律效力”,“人民法院鼓励和支持行业协会、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等建立健全调解相关纠纷的职能和机制。”其次,《意见》明确了经行业调解组织调解后达成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调解协议的民事合同性质,并规定经行业调解组织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当事人可以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确认其效力。《意见》第二部分对定“经商事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或者其他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调解后达成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后,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双方当事人可以不经仲裁程序,根据本意见关于司法确认的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调解协议效力。”《意见》的发布实施,进一步确立和增强了行业协会的行业调解职能,为建立健全物业管理行业乃至全国各行各业纠纷调解机制提供了法律依据。《意见》在有效解决物业服务纠纷、构建和谐物业管理以及提高物业管理协会公信力和影响力等方面都具有积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