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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合同格式条款条例(送审稿)》向社会征询意见

发布时间:2009年11月25日

        “霸王条款”无处不在:“本店谢绝自带酒水”、“未寄存财物被盗责任自负”、“最终解释权归商家所有”、“赠品、奖品不实行‘三包’”、“欠交物业管理费六个月以上的住户,物业公司有权停水停电”……深圳将立法对此类“霸王条款”进行监管治理。一部《深圳市合同格式条款条例(送审稿)》(以下简称《条例》)目前正在公示,深圳市法制办面向社会各界征集意见。在这部《条例》中,有关供水电气、电信、物业服务等10方面含格式条款的合同将需报政府部门备案管理,提供“霸王条款”者,最高可被处罚5万元。

        早在19世纪,格式合同就已经出现在西方,由于方便很快盛行。对于深圳市民来说,包括日常生活中供水电气、电信、旅游等,基本都是采用格式合同。而“霸王条款”是格式合同的一个孪生兄弟,在交易中侵害合同另一方的利益,日常生活中屡见不鲜。

        此次公示的《条例》由市市场监管局组织起草,近期报送市法制办审查。合同格式条款是指合同文本提供方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合同相对方协商的条款。

        严禁商家单方免责

        市市场监管局在对格式条款的一项专题调研中发现,在零售交易、房屋买卖、汽车销售、家庭装修和民航运输五大行业,所抽查的数百份合同几乎都含有不公平的格式条款。市场监管局介绍说,此次起草这部《条例》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针对市场上层出不穷的“霸王条款”。其实,早在1998年,深圳曾出台一部相关条例,但时隔10多年,很多方面已经不适应社会的发展,新公示的《条例》“更注重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在新修订的《条例》中,明确规定了合同格式条款中禁止含有免除或限制商家责任的内容。主要包括:造成相对方人身伤害的责任;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责任;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承担的保证责任;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对于这些责任,该《条例》严禁商家单方面免责。

        格式条款的范围很广。日常生活中容易被人们所忽略的商业广告、店堂告示、通知、声明、须知、说明、凭证、单据等,在此次《条例》中都被纳入合同格式条款的范畴。

        十项格式条款需事前备案

        根据深圳市市场监管局介绍,此次《条例》一大亮点就是加强了备案监管。《条例》规定,十类不同行业的合同如含有格式条款,合同的提供方应当在合同文本使用之前将合同文本报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备案合同包括:供用水、电、气合同;电信合同;快递合同;有线电视合同等;商场、超市商品进货交易合同;汽车交易及居间合同;住宅装修装饰合同;物业服务合同;旅游合同;商业连锁、加盟合同等。  这些与老百姓生活息息相关的合同也是“霸王条款”出没之处。为了严厉整治侵害消费者的行径,在这次《条例》中提高了打击“霸王”的力度。

        《条例》规定:合同提供方对应当备案的格式条款合同不备案的,或者不使用经备案的合同的,由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在十五日内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将提供方的违法行为记入信用记录,并可以将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告,以提醒公众注意。

  目前,深圳市法制办已将这部《条例》在其官方网站(http://fzj.sz.gov.cn)上公示,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的修改意见或建议,可于10月26日去函或通过电子邮件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