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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新版)今起执行

发布时间:2009年11月25日

        今日起,《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新版)将开始执行。新“物管条例”除了引入地方政府参与物管工作外,还对社区公共场所的收益如何为业主共享作出了规定。

        广州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会长李卓章表示,新“物管条例”将使政府、开发商、物管公司及业主在处理物管问题时更加规范,令个人财产与公共财产的关系处理更有依据。据悉,在新“物管条例”中,镇政府、街道办等地方政府部门将参与物管工作。

        新“物管条例”规定,社区的共用物业、共用设施要更新,必须得到社区业主投票人数的三分之二同意(注:一户算一票),并且达到社区已开发建筑面积的三分之二(注:未出售单位面积按一票计算)。人数和面积必须同时具备。同时,业主将社区住房改为商用,必须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社区管理公约,得到有关部门的批准,还必须取得左邻右舍、楼上楼下等利益相关方的同意才能住改商。

        外租车位 租赁合同期限不得超6个月

        业主大会选择新物业公司后,原物业企业拒不退出小区将会破坏业主自治秩序和小区和谐安宁。为了保障业主对物业服务方式的完全选择权,新“物管条例”也规定了物业服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业主大会决定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后,原物业服务企业不按规定退出物业管理区域的,责令限期退出;逾期拒不退出的,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由颁发其资质证书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其资质证书。 

        新“物管条例”还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建设单位应当首先出租给本区域业主、物业使用人。在满足本区域业主、物业使用人需要后,建设单位将车位、车库出租给本区域业主、物业使用人以外的其他人的,其租赁合同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